(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滁州市慈善愛心助學協會。英文譯名為:Chuzhou Chariable Stipend Association.縮寫為CC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滁州市社會愛心人士、企事業單位、熱衷于慈善愛心助學事業和關心教育下一代工作的離退休同志為主體,自愿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其宗旨: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堅持科學發展觀,弘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接受各種慈善愛心助學資金,扶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組織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和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人。為黨委和政府造就一支富有愛心、甘于奉獻、回饋社會、樂善好施的慈善人士隊伍,推動全市關心下一代事業的發展,為構建和諧美好滁州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滁州市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工作指導。本會接受登記機關滁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辦公地點在滁州市衛校巷十六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資助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品學兼優的青少年完成學業;
(二)表彰獎勵青少年學生中的先進人物;
(三)參與、興辦培養教育青少年或有關精神文明建設、青少年身心健康等公益性事業;
(四)依照捐助者的意愿,興辦有關青少年心身健康成長的社會事業;
(五)向黨委、政府和相關部門推薦慈善愛心助學活動中的優秀會員,予以表彰和有關政治安排。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具有慈善愛心奉獻精神;
(三)熱心關心青少年教育事業,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四)積極主動地為本會捐款、籌集助學資金;
(五)努力為青少年公益事業竭心盡力辦實事,辦好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由單位、個人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特邀聘請;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和經費的管理、使用及相關活動具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真實客觀地反映自身的合理訴求,協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意見和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給的工作任務,為本會發展貢獻力量;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為本會捐款募資,為青少年辦實事;
(六)向本會反映有關愛心助學工作情況,提供信息,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報告本會。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和監事;
(三)審議本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第一副會長兼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生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的離退休老干部、黨政領導干部、企業家、知名人士若干名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三十二條 鑒于協會組成人員中,除聘用少數工作人員外,其他成員均為兼職人員。為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開展和工作的連續性,協會聘請部分樂于奉獻、身體健康、有一定工作經驗、熱愛助學事業的老同志(義工),組成慈善愛心助學工作領導組,在會長和副會長領導下,協助承辦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基金的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經費用途:
(一)開展資助家庭經濟困難且品學兼優的學生完成學業;
(二)支持有關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活動;
(三)參與、舉辦青少年或有關公益事業;
(四)表彰獎勵青少年中的先進人物和在關心下一代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按捐助者意愿,舉辦有關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
(六)本會日常工作經費的支出,在會費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在募集資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